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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调查】败诉后一律师上诉状称法官和法院“垃圾”,被罚款5万元

2017-09-11 紫牛新闻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原创

“垃圾法官”、“垃圾法院”、“法官一年判了三百多个冤假错案、你人品真垃圾”……这是南京市民封先生在一起名誉权案件的上诉状中所使用的激烈言辞。而封先生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身份——律师,他也为此付出代价,被法院罚款5万元。这到底牵涉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呢?


紫牛新闻记者 罗双江 范晓林



其实啊,事涉的案件跟封先生的律师身份没有关系,他是一起名誉侵权官司的当事人,起诉对方侵权被驳回后,以当事人的身份写下了那份上诉状。


【法院决定书】


当事律师曾是小区业委会主任

因一篇报道状告媒体侵犯名誉权


2014年1月,经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清华园业主推选,封先生和小区居民林某、孙某、陆某某等11人被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其中封先生任主任。2015年10月,南京某媒体记者就业主反映的翠屏清华园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前往采集新闻,并在当年10月23日播出了名为“业主公共经费被转走,始作俑者竟是他”的新闻评论性节目,封先生看到该新闻报道后,随即向南京某媒体提出异议,未果,遂诉至法院。



封先生认为,节目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泄露了自己住址与私人电话。将业委会的集体行为歪曲为自己个人行为,并将自己应银行要求“销户”行为歪曲为所谓“转走”资金。事实上,资金一直在银行手中。某媒体和林某、孙某捏造事实对自己进行了不实报道,并用侮辱性言辞对自己作不实的负面评价,造成自己声誉、形象的极大损害歪曲。



据此,封先生请求秦淮法院判令:南京某媒体立即停止“业主公共经费被转走,始作俑者竟是他”的节目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的传播,并判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林某、孙某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道歉;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认为媒体是行使舆论监督权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三被告是否虚构或编造了不实事实,侵害了封先生的名誉权,造成封先生社会评价降低等负面影响。鉴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公益属性,担任主任一职的封先生,既然享有比一般人更多的名望和社会资源,就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对于在监督中可能出现的令人不悦的情形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容忍度。



林某、孙某在接受南京某媒体记者采访时所发表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其言论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具体分析,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构成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可以此来抗辩以免除或减轻名誉权侵权的责任。


案涉节目通过记者调查并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业委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评判性的,部分用语略显尖锐,但这正是评论性栏目的特点,解释判断言辞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节目中虽个别用语令人不快,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最终,秦淮法院判决驳回了封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诉状中出现“垃圾”、“狗屎”字眼

南京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封先生不服,干脆撇开自己的代理律师,亲自操刀写了上诉状。在这份上诉状的开头,封先生这样写道,“谁持法律当空舞,狗屎顿作倾盆雨。我们来个史上最文艺、最具情怀、最多错别字、最具商业气息、最刻薄、最穿越、最具观赏性的上诉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封先生又写道,“顾某某是‘垃圾法官’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是‘垃圾法院’?”除了上述语句之外,上诉状中还有其他不少看上去较为刺激的字眼。


南京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将封先生的上诉请求总结为三点:

三点


1、一审判决对自己列明的三被上诉人存在17处严重失实的指控全然不顾,绕过案涉言论是否失实而直接查证舆论监督权;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自己有两位代理人,而代理人的意见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只是出现了代理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

4、一审法院遗漏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自己的诉讼请求包含隐私权,一审判决认为主动撤回了,但自己并没有主动撤回。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仅从标题来看,南京某媒体表述确实不当,可能会让观众误认为业主公共收益被转走至个人账户,但报道在内容中已明确业主公共收益被转入银行的临时账户,观众不会认为业主公共收益已转入封先生个人账户。在报道中,媒体也播放了封先生对业主公共收益被转出经过做相应解释的电话录音。因此,媒体报道并不构成严重失实,未侵害封先生的名誉权。对于其他上诉请求,南京中院也认为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上诉书侮辱了法官和法院

依据民诉法罚款当事人5万元


案件本身虽然尘埃落定,但封先生的那份“惊世骇俗”的上诉状,还是给他自己惹来了麻烦。南京中院查明:封先生在上诉状中使用了“垃圾法官”、“垃圾法院”、“法官一年判了三百多个冤假错案、你人品真垃圾”等言辞,均构成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侮辱,妨害了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拘留为 15 日以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本文开头所述的处罚。


【复议申请书】


而对于秦淮法院开出的罚单,封先生表示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近日,南京市中院下达(2017)苏 01司惩复13号决定书,维持了秦淮法院的(2017)苏0104 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

当事律师不接受结果,已离职

南京律协对其启动惩戒调查


昨天,紫牛新闻记者(微信号:yzwbznxw)联系到了该事件的当事人封先生。封先生已于上月离开其此前供职的律师事务所,他说,他不接受这个复议结果,也不会主动交 5 万元罚款,而会通过其他渠道继续讨要说法。“基本的程序要讲吧,哪怕是我杀了人,也得出示一下证据吧。什么听证都没有,突然就给我一个处罚决定。”


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虽然封先生是以当事人身份写的那份上诉状,但因其具有律师身份,法院还是向南京市律协进行了反映。南京市律协蔺秘书长昨天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律师的行为虽然不是职业行为,而是作为一个公民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还是应当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本着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原则,根据法院的处罚决定书,以及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南京律协将启动惩戒调查程序,由15个人的惩戒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调查,并研究出最终惩戒措施。另据了解,该惩戒委员会近两年受理的有关律师执业品行的投诉立案数有下降趋势,2015年是153件,2016年是135件,2017年是57件。


相关链接:


上诉状称判决“厚颜无耻”,拘留10日罚款8万元


2015年12月,由于诉讼请求没有被秦淮法院全部支持,程某在上诉状中写下“原审判决厚颜无耻”的侮辱性言语。秦淮法院法官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他 5 天内修改上诉状。但程某拒绝修改,并称后果自负。最终,秦淮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程某开出罚单,程某被司法拘留 10 日、罚款 8 万元。这是南京法院首次开出此类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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